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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项目分摊期间费用时业务招待费的处理方法
中国税务报 7872 2018-05-16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〇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中《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7列“应分摊期间费用”的填报说明: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同时从事征税项目和减免税项目的,应合理分摊发生的期间费用。但是,实际经营活动中,期间费用一般会包括业务招待费,而业务招待费并不是全额在税前扣除。那么,减免企业所得税项目分摊期间费用时,业务招待费如何处理?
甲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3个项目,即农田农机作业、农机维修以及对农机以外其他车辆的维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农田农机作业和农机维修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他车辆的维修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甲公司能够将此3个项目取得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计算。2017年,农田农机作业和农机维修两项业务共取得收入和发生的成本分别为2800万元和1600万元;对其他车辆维修取得收入为700万元,发生成本为400万元。甲公司2017年发生期间费用为9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为60万元。假如甲公司无其他税费和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期间费用按照销售收入比例分摊。
在实务中,企业的期间费用分摊时,对其中的业务招待费处理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先全额分摊期间费用,然后再调整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二是先调整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然后再将剩余的期间费用进行分摊。
1.按照第一种方式,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征免税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比例:
免税项目分摊的比例为:2800÷(2800+700)=80%
征税项目分摊的比例为:700÷(2800+700)=20%
(2)免税项目分摊的期间费用为:900×80%=720(万元)。
(3)按照A107020明细表的计算方法,减免所得额=2800-1600-720=480(万元)。
(4)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
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60×60%=36(万元)
按照收入额的5‰计算:(2800+700)×5‰=17.5(万元)
实际扣除以上述两者孰低数为准,即17.5万元。
业务招待费作纳税调增:60-17.5=42.5(万元)。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利润总额=2800+700-1600-400-900=600(万元)
纳税调整后所得=600+42.5=642.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642.5-480=162.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62.5×25%=40.625(万元)
2.按照第二种方式,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对不允许税前扣除的42.5万元业务招待费先作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2)剔除不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后,期间费用为857.5万元(900-42.5),对此期间费用进行分配。免税项目分摊的期间费用为686万元(857.5×80%)。
(3)按照A107020明细表的计算方法,减免所得额=2800-1600-686=514(万元)。
(4)按照A100000表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利润总额=2800+700-1600-400-900=600(万元)
纳税调整后所得=600+42.5=642.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642.5-514=128.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28.5×25%=32.125(万元)
对比以上两种业务招待费的处理方式,第一种比第二种多缴纳企业所得税8.5万元(40.625-32.125)。那么,上面的两种处理方式哪种正确?
笔者认为,第二种处理方式正确。第一种方式在计算分摊期间费用时,期间费用中没有剔除不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因此免税项目分摊的期间费用多出34万元(42.5×80%),因而减免所得额少34万元,最终导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8.5万元(3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