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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必要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中国税务报 8472 2018-04-23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件)。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并规定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合算?笔者认为,企业应当结合税负、利润、现金流等因素综合测算,才能作出最终抉择。
首先,企业应当充分考虑上游主要供应商纳税人类型,测算自身实际税负。
例如,甲商贸企业,2018年1月设立,当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税率。2018年1月~4月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纳税额为6万元,进项留抵1.6万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假定从2018年5月1日起,甲企业所有购进货物均适用16%税率,该企业5月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销项税额16万元,购进不含税成本为80万元,进项税额12.8万元,假定所有存货全部售出,此时甲企业应如何选择?
假定甲企业和上游客户同为一般纳税人时,5月应纳税额为100×16%-12.8-1.6=1.6(万元),税负率为1.6%;当上游客户转换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甲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80×3%=2.4(万元),5月应纳税额为100×16%-2.4-1.6=12(万元),税负率为12%。
假定甲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此时上游客户无论选择何种纳税人身份,甲企业均无法抵扣进项税额,5月应纳税额为100×3%=3(万元),税负率为3%。由此可见,甲企业是否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充分考虑上游供应商采用何种计税方式,根据应纳税额确定最优方案。
有的企业提出,如果实际税负高于采用3%征收率计算的税额,那么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就一定合适?这种想法是不准确的。根据33号文件规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如案例中甲企业如果在5月1日后提出申请并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前期留抵1.6万元虽然属预缴税款,但是无法在未来实现销售时抵减销项税额,必须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将造成政策性多缴税款。同时该进项税额全部计入存货成本,由于货物全部售出,最后全部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
其次,企业应重点关注现金净流量(暂不考虑附加税费)和毛利润两项指标。
假定甲企业和上游客户同为一般纳税人时,甲企业现金净流量为116-80-12.8=23.2(万元),次月缴纳增值税时还需要发生现金流-16+12.8+1.6=-1.6(万元),整个业务的总的净现金流为23.2-1.6=21.6(万元),毛利润为100-80=20(万元);当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上游客户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甲企业现金净流量为116-80-2.4=33.6(万元),次月缴纳增值税时还需要发生现金流-16+2.4+1.6=-12(万元),整个业务的总的净现金流为33.6-12=21.6(万元),毛利润为100-80=20(万元)。
当甲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对应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只能沉淀在购货成本中,从而推高了企业经营成本,导致毛利润骤降。假定甲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上游客户为一般纳税人时,甲企业现金净流量为103-80-12.8=10.2(万元),次月缴纳增值税时还需要发生现金流-3万元,整个业务的总的净现金流为10.2-3=7.2(万元),进项税额12.8万元和前期留抵税额1.6万元转入购货成本,毛利润为100-80-12.8-1.6=5.6(万元);当上游客户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甲企业现金净流量为103-80-2.4=20.6(万元),次月缴纳增值税时还需要发生现金流-3万元,整个业务的总的净现金流为20.6-3=17.6(万元),进项税额2.4万元和前期留抵税额1.6万元转入购货成本,毛利润为100-80-2.4-1.6=16(万元)。
再次,企业要充分考虑在行业中的实际地位。
如果下游客户为一般纳税人,而且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此时贸然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只能自开或代开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客户往往会压低合同价格弥补抵扣不足,占有税率下降带来的政策红利。如果企业直接面对个人终端客户,在企业毛利率较高、客户对纳税人身份没有专门要求的前提下,建议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综上所述,企业应当结合财税法律法规规定,充分考虑企业自身因素科学规划,不可盲目跟风,草率决策,确保企业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减税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