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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16012 2023-04-17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利导航在产业发展和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的决策支撑作用,健全专利导航工作机制,规范财政投入专利导航项目的管理,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导航工作的通知》、《专利导航指南》国家系列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导航是在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和创新活动中,以专利数据为核心深度融合各类数据资源,全景式分析区域发展定位、产业竞争格局、企业经营决策和技术创新方向,服务创新资源有效配置,提高决策精准度和科学性的新型专利信息应用模式。
推进实施专利导航项目,应立足于强化关键领域技术攻关,优化我省产业布局,提升产业、企业核心竞争力,助力高质量推进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
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受理、公平评审、公正资助原则,力求管理科学、富有实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专利导航项目包括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和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项目。
项目围绕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415”先进制造业集群和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根据省重点产业发展规划或实施意见调整确定项目支持方向。
第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简称省局)负责组织实施省级专利导航项目,各有关地方、单位一体化协同推进项目实施。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县局)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专利导航项目及推广应用相关成果,并在线报备地方项目立项和验收情况。
知识产权预警分析项目可参照专利导航项目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局应充分发挥“浙江知识产权在线”的作用,推动实现全省专利导航项目集成管理、数据互通、资源共享。
第六条 省局每年发布一批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专利导航项目成果优秀案例,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分享专利导航产业创新发展浙江经验,争创专利导航浙江品牌。
第二章 组织申报
第七条 省级专利导航项目每年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组织申报。省局在项目申报工作启动前,通过门户网站发布申报工作通知。
第八条 省级专利导航项目实行择优推荐和直接申报相结合,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限额申报。市局、县局和省级有关单位应做好项目申报的服务指导,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在择优遴选的基础上按规定限额推荐。限额名额根据各地方和归口管理部门历年项目推荐质量、实施绩效和申报单位诚信情况确定。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省级以上产业知识产权运营载体限额直接申报。
第九条 省级专利导航项目申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较强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专利导航工作基础,且信用良好。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区域产业发展政策和生态环境要求,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导航路径可行性和预期取得的绩效明确,专利导航成果的场景应用预期良好。
(三)项目预期绩效目标应当包括可量化考核的知识产权、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增长性指标。
(四)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专利导航指南》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组建团队,提供保障条件,确保项目完成质量。
第十条 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的申报,除须满足第九条之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县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的开发区(园区)和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省级以上产业知识产权运营载体。
(二)申报单位应明确导航成果具体应用场景,确保推广实施效果良好。
(三)申报项目团队组成至少包含3家相同产业领域相关企业,项目团队成员应包括管理、信息采集、数据处理、专利导航分析、质量控制等人员,且不少于10人。
与专利导航服务机构开展合作的,应选择资信良好、拥有三年专利导航工作经验人员10名以上、近三年参与5项以上省专利导航项目的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的申报,除须满足第九条之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浙江省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连续经营3年以上,且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型企业。
(二)申报单位上年度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3%。
(三)申报单位拥有与主营产品关联密切的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且有效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
(四)申报项目团队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其中专利信息分析人员不少于3人,企业技术研发人员不少于2人。
与专利导航服务机构开展合作的,应选择资信良好、拥有三年专利导航工作经验人员5名以上、近三年参与完成3项以上专利导航项目的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专利导航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
2.项目承担(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团队成员。
3.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背景、目的、意义、内容、具体实施方案、进程安排、预期目标、成果形式以及经费预算等。
(二)申报单位资格证明和承诺书。
(三)申报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专利导航项目团队、保障条件和有效专利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专利导航服务机构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的开发区(园区)申报的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直接向所在地市局提出申请,由市局进行实地审查;其他省级专利导航项目应向所在地县局提出申请,由县局进行实地审查后,上报市局审核。市局应将通过审核的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确定推荐名单并上报省局。
曾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主题应用场景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和推荐。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十四条 省级专利导航项目立项评审程序由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结果审查组成。
(一)形式审查。省局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二)专家评审。通过形式审查后,省局依据当年项目申报情况,从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取相关领域专家,分行业进行评审。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对申报项目的基础条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专家选择遵循专业领域匹配原则,且应活跃在专利导航和创新创业一线。
(三)结果审查。省局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拟立项目建议。
各地各单位自主实施或合作实施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与预警分析、专利信息分析利用和专利导航等项目且成果推广应用效果显著的,经省局组织专家评审后,可直接纳入省级专利导航项目管理,但不得重复资助。
第十五条 省局对拟立项目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省局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公示及复核结果,省局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六条 省局根据立项文件、申报书和专家评审意见下达项目任务书,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一年。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项目合同书中有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实施时间等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修改或调整,应及时向省局报批。
第十七条 省局视情组织专家通过会议或现场方式,对项目管理、信息采集和数据处理等方面及项目初步成果开展中期检查。对未通过项目检查的,作出限期整改、终止项目实施等相应处理。
第四章 实施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等约定,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内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向省局提交验收申请。
第十九条 省局通过会议或现场形式组织项目验收。必要时,可以委托市局进行验收。
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和要求进行。省局视情对委托验收工作进行质量抽查。
第二十条 省局或市局根据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等约定组织验收,具体验收内容如下:
(一)评估专利导航项目分析报告、数据处理报告、专利图谱集和专项数据库的完成情况。
(二)评估专利导航相关产业或者企业新挖掘和布局高价值专利的情况。
(三)评估专利导航产业创新发展和企业经营活动所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
(四)评估新培养和引进专利导航项目分析人才情况。
(五)评估专利导航项目成果发布和宣传推广等示范性应用情况。
(六)其他约定或专家认为需要评估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线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验收申请、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二)项目信息采集和数据处理的专家鉴定意见。
(三)专利导航分析报告,专利导航图谱及专利导航决策建议专报件。
(四)专项专利导航数据库(集)页面及查询网址。
(五)项目成果实施、推广等示范性应用证明,专利导航项目成果采用方评价意见。
(六)项目经费投入使用专项审计报告。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的开发区(园区)承担的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直接向所在地市局提出验收申请,并由市局进行审查;其他省级专利导航项目验收应向所在地县局提出申请,由县局进行审查后上报市局。市局将审查通过的项目,统一上报省局。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运营载体承担的项目直接上报省局审核。
第二十三条 省局组织或委托市局组织专家对于通过初步审核的项目进行验收。专家对验收材料、项目任务、绩效指标、财务执行情况等进行评审,出具验收结论意见。
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名,其中财务专家至少1名。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涉及指标完成良好,经费投入合理合规,认定为通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通过:
(一)未按约定完成项目内容,半数以上专家意见为不合格。
(二)经费使用管理混乱,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说明项目投入使用情况。
(三)所提供的验收材料存在内容抄袭、造假等重大问题, 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材料。
(四)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省局对专家验收结论意见进行审核,确定拟通过验收项目名单。
第二十六条 省局将拟通过验收项目名单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通过验收。
在公示过程中,省局收到异议书面材料,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经复核,异议成立的,验收不予通过。
第二十七条 财政资助项目采取“事前集中立项、事后一次性补助”的方式,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规定予以补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后3年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将与该项目相关的专利导航成果有效推广应用情况通过在线予以补充填报。
对通过验收的专利导航项目,省局必要时可进行成果有效推广应用情况的后期跟踪评估。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报(承担)单位应确保提供的申报和验收材料真实有效。涉嫌抄袭、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市局或县局追回财政补助资金,5年内不得申报知识产权类项目,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对未通过验收省级专利导航项目,但不涉及抄袭、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的,自项目合同到期开始计算,2年内暂停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申报专利导航项目及推荐其申报上一级各类专利导航项目资格。
第三十一条 参与省级专利导航项目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项目管理要求和程序,对所承担的相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回避等责任和义务。违反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把专利导航项目组织实施质量关、绩效关和纪律关,确保项目经费拨付和使用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杜绝盲目立项、实施和补助等行为。
第三十三条 省局定期组织开展专利导航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对整体项目实施进行总结、分析项目的绩效和影响、评价项目的目标实现和成果应用程度、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本级专利导航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5日起施行,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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